贵州省钢结构协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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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钢 结 构 协 会 章 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贵州省钢结构协会
第二条 贵州省钢结构协会是全省钢结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钢结构企业,服务会员为宗旨。实行民主办会,以活动为载体,以联谊为桥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受社会登记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国际财富中心E座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钢结构行业快速发展和贵州经济建设作贡献。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沟通企业与党、政部门的联系。
(三)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沟通信息,协助政府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
(四)加强交流、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会员的合作。
(五)承办协会主管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办好会刊,加强钢结构行业服务、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州省具有法人资格的钢结构企业及相关的企业、个人。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三)在本省钢结构及相关产业中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所有退会会员,需填写规范格式的退会申请表(可在商会网站、群共享里下载),并提交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方视为正式退会。
(五)如商会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或违反其它相关商会章程、规定,或触犯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者,在不填写退会申请表的情况下,经理事会讨论,也做退会处理。
(六)正式退会后,所有退会会员一律以文件通知、会刊或商会网站、短信、QQ工作群等渠道向全体会员公开通告。
(七)正式退会后,所有退会会员的一切信息、联络方式均将从商会的信息、通联系统中除名。
(八)正式退会后,退会会员名单将以正式通知的方式提交给相关银行等商会协议单位备案。
(九)退会会员的会员牌一律收缴交还商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在、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监事和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有关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理事、理事会负责人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聘请顾问;
(六)审议调整理事、监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主要职责:(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热爱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本会各项决议、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七)会费;
(八)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九)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十一)利息;
(十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8月底前,会费缴纳标准由理事会议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的开支;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制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全年收支明细账应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决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贵州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贵州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贵州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贵州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本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4年 月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钢结构协会